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密闭运输。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