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污)管网;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