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定时、定点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