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持正常使用。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