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持正常使用。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