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防治病虫害,更新枯死树木,清除垃圾杂物。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