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

禁止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