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二)在绿地上堆放、丢弃废弃物;

(三)攀摘枝叶花果,践踏绿地;

(四)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