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二)在绿地上堆放、丢弃废弃物;(三)攀摘枝叶花果,践踏绿地;(四)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