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城镇容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