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