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占用城镇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统一施划并管理。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