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和城镇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建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