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允许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通行。在城镇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长期停放且影响城镇容貌和交通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限期移离;车辆所有人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