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安装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及亮灯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