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安装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及亮灯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景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