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