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