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责任区制度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