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