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