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