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