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二)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三)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四)负责湿地范围内植树绿化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六)制止、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