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

(二)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三)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湿地范围内植树绿化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

(六)制止、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