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估,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