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