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