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