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定期更新。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