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