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