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实行分类管控,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