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备案和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