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市、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