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