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