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