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委托鉴定而未委托的,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逾期未委托的,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鉴定的,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逾期未委托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