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