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成立房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开展抢险救援。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及时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报告,并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