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监督与应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核查房屋安全情况,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修缮、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