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疏散、转移房屋内人员;

(四)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拆除或者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