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局部拆除、隔离封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加强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