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及时到现场查勘,最长不得超过二日。查勘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将危险房屋相关信息在该房屋所在地域公示。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