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及时到现场查勘,最长不得超过二日。查勘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将危险房屋相关信息在该房屋所在地域公示。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