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同时报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