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挖房屋地下空间或者降低室内地坪标高;(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