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二)采取检查、维修、养护以及防治白蚁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三)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装饰装修房屋;(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治理危险房屋;(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