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物业管理服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