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存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的原则,专项用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后的临时接管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