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与目标责任机制、部门合作与联动机制、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