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住宅物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下列危及住宅物业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脱落或者有脱落危险;

(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五)危及住宅物业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组织应急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组织应急维修。

应急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