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建设、规划、价格、公安、城管、环保、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执法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应当为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